5月25日,据该站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稳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改革,按程序建设金融服务农村振兴试点地区,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考核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意见》指出,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逐渐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对于巩固和扩大扶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村综合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金融承载能力、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促进信贷发展、拓宽抵押贷款质押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用风险监控和共享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完善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信贷支持,并根据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支持农业机械和温室设施等合法合规抵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和不还款贷款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融资。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灾害风险分散机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业办公室、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金融系统密切合作,推动落实《意见》精神,不断提高新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覆盖面和便利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率和竞争力。